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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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在振兴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技术贸易活动和技术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管理和指导,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协调一致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和管理;
(三)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四)组织、协调和管理技术贸易活动;
(五)组织、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
(六)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单独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技术贸易违法行为;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科技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对城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也可以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确定。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物价、金额、审计、统计、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技术市场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三章 技术贸易活动管理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技术信息,均可进行技术市场交易。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以及向国外出口技术或者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二十日内,持有关证照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备案,接受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监督指导,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第十条 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到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活动。
技术中介活动和技术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技术中介费。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技术贸易活动中不得交易或者实施以下技术:
(一)国家明令禁止推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技术;
(二)虚假技术和虚假技术信息;
(三)职工转让其所在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或者单位转让职工的非职务技术成果;
(四)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技术或者技术成果。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行为侵犯他人技术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技术秘密,视为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办或者联合举办技术交易会:
(一)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
(二)有适应技术交易会所需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技术成果、技术产品;
(四)有适应举办技术交易会所需的资金和物质条件;
(五)有符合展销要求的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技术交易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公安、消防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和管理;
(三)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四)组织、协调和管理技术贸易活动;
(五)组织、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
(六)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单独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技术贸易违法行为;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科技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对城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也可以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确定。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物价、金额、审计、统计、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技术市场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三章 技术贸易活动管理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技术信息,均可进行技术市场交易。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以及向国外出口技术或者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二十日内,持有关证照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备案,接受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监督指导,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第十条 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到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活动。
技术中介活动和技术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技术中介费。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技术贸易活动中不得交易或者实施以下技术:
(一)国家明令禁止推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技术;
(二)虚假技术和虚假技术信息;
(三)职工转让其所在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或者单位转让职工的非职务技术成果;
(四)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技术或者技术成果。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行为侵犯他人技术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技术秘密,视为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办或者联合举办技术交易会:
(一)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
(二)有适应技术交易会所需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技术成果、技术产品;
(四)有适应举办技术交易会所需的资金和物质条件;
(五)有符合展销要求的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技术交易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公安、消防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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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鹏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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