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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税和免税有什么区别
1、“免税”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不征收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应该转出,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也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保税”是对货物而言,一般说保税货物,它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和“免税”的区别:
(1)免税一般是国家政策特许的某些类别的商品或者单位在进口商品时无需缴纳进口环节税,例如军用装备,武器等;
(2)保税则是该进口商品因为需要再出口,因此暂时免征进口环节税,并由进口商缴纳担保金,再进口商品再出口时,予以返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免税”的优缺点:
1、优点:
(1)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在来源的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律规定,可以使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的国给与的优惠;
(3)在税务管理方面,简便易行;
2、缺点:
(1)免税法律规定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征税权的基础之上,使居住国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该是兼顾来源的国、居住国、纳税人几方面的利益;
(2)在采用免税法律规定时,如果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征税,在来源的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就会出现在境外取得的的收入,比在境内取得的同样收入,税务负担低。与公平原则不符;
(3)也会引起国内的资本与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或者避税地区。在实践中,采用此种方法的国家较少;
3、保税额度: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准予备案的材料,全额保税;
(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照章征税。
1、“免税”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不征收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应该转出,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也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保税”是对货物而言,一般说保税货物,它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和“免税”的区别:
(1)免税一般是国家政策特许的某些类别的商品或者单位在进口商品时无需缴纳进口环节税,例如军用装备,武器等;
(2)保税则是该进口商品因为需要再出口,因此暂时免征进口环节税,并由进口商缴纳担保金,再进口商品再出口时,予以返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免税”的优缺点:
1、优点:
(1)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在来源的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律规定,可以使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的国给与的优惠;
(3)在税务管理方面,简便易行;
2、缺点:
(1)免税法律规定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征税权的基础之上,使居住国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该是兼顾来源的国、居住国、纳税人几方面的利益;
(2)在采用免税法律规定时,如果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征税,在来源的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就会出现在境外取得的的收入,比在境内取得的同样收入,税务负担低。与公平原则不符;
(3)也会引起国内的资本与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或者避税地区。在实践中,采用此种方法的国家较少;
3、保税额度: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准予备案的材料,全额保税;
(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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