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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政策有以下几点:
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2、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百分之五十收取;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国家对棚户区规定的其他政策。
棚户区改造补偿应该按照征收面积和征收户数结合财政情况进行分配。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齐,斜路、死路、圆弧路太多,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棚户区重点安排有以下四点:
1、资源枯竭型城市;
2、独立工矿区;
3、三线企业集中地区;
4、将中国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2、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百分之五十收取;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国家对棚户区规定的其他政策。
棚户区改造补偿应该按照征收面积和征收户数结合财政情况进行分配。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齐,斜路、死路、圆弧路太多,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棚户区重点安排有以下四点:
1、资源枯竭型城市;
2、独立工矿区;
3、三线企业集中地区;
4、将中国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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