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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属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属地占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耕地占补平衡。保守我国18亿亩土地红线。
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行为。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如下: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1)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2)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3)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3、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第三条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资源保障。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第四条 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属地占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耕地占补平衡。保守我国18亿亩土地红线。
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行为。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如下: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1)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2)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3)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3、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第三条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资源保障。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第四条 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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