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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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条件: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并且限于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程序是:执法人员表明身份、确认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说明对其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交付,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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