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对堆放垃圾造成安全隐患到哪个部门举报?楼道垃圾太多应该找那个有关部门清理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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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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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小区楼道中堆放杂物,占用业主共用部位,甚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情况非常普遍。
在以往的管理中,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由物业公司进行协调,但是基于物业公司的服务地位来说,收效甚微,因为物业无执法权往往陷入尴尬。
第二由相邻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然而,由于诉讼时间之长、成本之高等,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第三依靠政府监管,但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特别明确的处罚措施,所以政府监管也很难落实到位。
但是,在2020年5月通过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小区楼道中堆放杂物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对于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消防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罚款。
如果是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要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个人实施的此类行为,要罚款500元。
对于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是损害其他公用设备设施的,可以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于单位要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要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说,新条例的出台,既明确了政府监管的职责,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这类难题的解决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如果我们再遇到楼道堆放杂物的情形时,可以请求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其他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来源: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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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管理中,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由物业公司进行协调,但是基于物业公司的服务地位来说,收效甚微,因为物业无执法权往往陷入尴尬。
第二由相邻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然而,由于诉讼时间之长、成本之高等,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第三依靠政府监管,但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特别明确的处罚措施,所以政府监管也很难落实到位。
但是,在2020年5月通过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小区楼道中堆放杂物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对于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消防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罚款。
如果是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要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个人实施的此类行为,要罚款500元。
对于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是损害其他公用设备设施的,可以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于单位要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要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说,新条例的出台,既明确了政府监管的职责,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这类难题的解决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如果我们再遇到楼道堆放杂物的情形时,可以请求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其他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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