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记账法记账规则的含义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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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记账法的含义
借贷记账法,就是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借”“贷”代表账户的两个对立位置:账户的左边称为“借方”,账户的右边称为“贷方”。
具体登记账户时,资产类和成本费用类账户的借方登记增加的金额,贷方登记减少的金额。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账户的贷方登记增加的金额,借方登记减少的金额。
2.记账原理
借贷记账法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恒等式作为记账原理。
各单位平时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千变万化、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怎样发生增减变化,资产总量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总量都是相等的。综合来看,其资金增减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
(l)资产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双方同时等额增加。
(2)资产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双方同时等额减少。
(3)资产内部有增有减,增减的余额相等。
(4)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内部有增有减,增减的金额相等。
3.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在运用借贷记账法登记经济业务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明确经济业务涉及哪些科目;
(2)确定这些账户的金额是增加还是减少;
(3)根据记账符号的含义,确定各账户应借、应贷方向及其金额。
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
1、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借贷关系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首先是借贷法律关系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达成协议的外在形式,如借款合同、借款单、口头协议等能够表明双方同意的形式。
2、然后是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其最基本的要素就是货币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关系具有实践性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贷记账法,就是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借”“贷”代表账户的两个对立位置:账户的左边称为“借方”,账户的右边称为“贷方”。
具体登记账户时,资产类和成本费用类账户的借方登记增加的金额,贷方登记减少的金额。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账户的贷方登记增加的金额,借方登记减少的金额。
2.记账原理
借贷记账法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恒等式作为记账原理。
各单位平时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千变万化、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怎样发生增减变化,资产总量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总量都是相等的。综合来看,其资金增减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
(l)资产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双方同时等额增加。
(2)资产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双方同时等额减少。
(3)资产内部有增有减,增减的余额相等。
(4)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内部有增有减,增减的金额相等。
3.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在运用借贷记账法登记经济业务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明确经济业务涉及哪些科目;
(2)确定这些账户的金额是增加还是减少;
(3)根据记账符号的含义,确定各账户应借、应贷方向及其金额。
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
1、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借贷关系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首先是借贷法律关系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达成协议的外在形式,如借款合同、借款单、口头协议等能够表明双方同意的形式。
2、然后是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其最基本的要素就是货币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关系具有实践性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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