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医保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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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报销
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其报销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标准为15万元。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在市内实行逐级转诊,未逐级转诊或首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的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二、住院分娩报销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定额补助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分娩1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200元。13种病理剖宫产按普通居民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三、大病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参保年度内单次或累计的住院合规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6500元)的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报销不设封顶线。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各分段的基础上提高5%。四、门诊医疗报销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限额为150元/人,限本人使用,当年未使用的限额内部分,跨年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共用。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就诊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按70%报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60%报销;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就诊的,均按50%报销。
患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居民,经区、乡镇(街道)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认定后,纳入“两病管理”,报销比例70%,高血压年度内报销限额为200元/人,糖尿病年度内报销限额为300元/人,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五、特殊门诊报销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分为三类,共48种疾病。第一类(19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按70%报销,每年限额1000元;第二类(18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按70%报销,每年限额3000元;第三类(11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按75%报销,累计报销费用不得超过个人年度最高限额。六、单行药品支付参保人员使用纳入单行支付的124个国家谈判药品和18个高值药品,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使用18个高值药品超10万支付限额后的费用继续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充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
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其报销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标准为15万元。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在市内实行逐级转诊,未逐级转诊或首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的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二、住院分娩报销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定额补助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分娩1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200元。13种病理剖宫产按普通居民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三、大病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参保年度内单次或累计的住院合规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6500元)的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报销不设封顶线。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各分段的基础上提高5%。四、门诊医疗报销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限额为150元/人,限本人使用,当年未使用的限额内部分,跨年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共用。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就诊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按70%报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60%报销;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就诊的,均按50%报销。
患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居民,经区、乡镇(街道)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认定后,纳入“两病管理”,报销比例70%,高血压年度内报销限额为200元/人,糖尿病年度内报销限额为300元/人,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五、特殊门诊报销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分为三类,共48种疾病。第一类(19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按70%报销,每年限额1000元;第二类(18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按70%报销,每年限额3000元;第三类(11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按75%报销,累计报销费用不得超过个人年度最高限额。六、单行药品支付参保人员使用纳入单行支付的124个国家谈判药品和18个高值药品,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使用18个高值药品超10万支付限额后的费用继续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充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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