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汇款后对方不给开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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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汇款后对方不给开发票,可以到税务局进行举报。同时为了避免后期出现类似的问题,企业需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工作,而不仅仅是出现类似情况之后,进行催要。
(1)找靠谱的供应商。
尽量不要找做一次性买卖的企业。有些企业属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经常更换名称,对于这样的企业最好不要有合作,否则后期发生问题要追责也是比较麻烦的。对于这样的企业后期催要发票也相对困难。
(2)事前合同的签订。
合同是企业责任和义务的保障。对于开什么票、什么时候开、以及开票后的后续问题,都应该有所规范。
一、对公转账
对公转账是银行转帐业务,一般情况下,对公转帐是指有营业执照的公司对公司的转帐,单位对单位、单位对个人的转帐业务,这项业务只在银行的工作日办理,即周一至周五,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能办理,其中对个人转帐是否为工作日没有限制。
二、公对公转账有四种方式:
1、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本票、电汇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
3、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三、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1)找靠谱的供应商。
尽量不要找做一次性买卖的企业。有些企业属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经常更换名称,对于这样的企业最好不要有合作,否则后期发生问题要追责也是比较麻烦的。对于这样的企业后期催要发票也相对困难。
(2)事前合同的签订。
合同是企业责任和义务的保障。对于开什么票、什么时候开、以及开票后的后续问题,都应该有所规范。
一、对公转账
对公转账是银行转帐业务,一般情况下,对公转帐是指有营业执照的公司对公司的转帐,单位对单位、单位对个人的转帐业务,这项业务只在银行的工作日办理,即周一至周五,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能办理,其中对个人转帐是否为工作日没有限制。
二、公对公转账有四种方式:
1、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本票、电汇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
3、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三、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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