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规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如下: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重点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基本称职等次与不称职等次评判标准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