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的解释
表示惩戒、责罚;处罚。或者施加鞭鞑或体罚使之服贴、受辱或以苦行赎罪。
辞书:
回复性的惩罚理论的主要观点是:(1)惩罚的目的在于改变、重新塑造罪犯的行为。(2)为惩罚而惩罚是不好的,也是不公平的,运用惩罚的唯一时机是惩罚能有益于受罚者。
报应性的惩罚理论有时也称为报复性的惩罚理论(retaliativetheoryofpunishment),一般解释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有罪必罚」的方式。
其主要观点是:(1)惩罚的目的是报仇,或者以相同的错误行为加诸犯罪者。(2)惩罚并非在唤醒罪犯,而是在纠正罪犯所造成的错误行为或道德上的不公平。(3)允许一个人伤害别人而不受惩罚,是不公平的。(4)惩罚是一种防非止恶的手段。
功利性的惩罚理论的主要观点是:(1)惩罚的目的乃在产生良好的行为(例如: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2)本质上,惩罚是不好的,但它所引生的良好效果却是正当的。如果惩罚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则避免使用。
哲学上有争论的,不是「惩罚」这个名词的定义,而是这一制度是否正。在决定惩罚应当侧重威慑、报应、赎罪,或是改造时,首先必须对证明惩罚特定之人的正当性与证明维护惩罚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加以区分。
在第一种情况下,欲在一个法律体系内证明惩罚特定个人的正当性,其决定性的问题必须是被告是否触犯法律以及所规定的惩罚是什么;因此只要在惩罚必须是针对其罪犯,是为某犯法行为而施行的这个狭隘的意义上,惩罚就是报应性的。
在第二种情形下,藉惩罚者以证明维护一个积极的法律体系的正当时,一般认为:一旦把握这两种情况的基本差异,则法律的整个实施的主要目标只能是威慑罪犯;鼓励法律规定的行为,不鼓励法律禁止的行为。当法律制度不能达成其威慑的目标时,才会产生报应、赎罪或改造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