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时间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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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延期考试安排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08日
财办会〔202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已于9月3日至5日举行,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作出停考决定。本着服务考生的原则,经研究决定,现定于2022年12月组织一次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有关安排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于2022年12月3日至4日举行,共2个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12月3日至4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二、考务日程
(一)2022年11月1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二)2022年12月3日至4日组织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
(三)2022年12月9日前,组织延期考试评卷会议,部署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2022年12月19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情况表、数据上报清单及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五)2022年12月31日前,下发2022年度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成绩数据,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六)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9月3日至5日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停考考区,统一组织延期考试。延期考试的考区,可为符合条件的考生提供是否参加延期考试的选择。如考生选择不参加延期考试,可为考生退还报名费并将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相关考生可于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6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如未注册,须先完成注册),申请退费。未按时申请的,默认参加12月3日至4日组织的延期考试。
(二)对于9月3日至5日已完成全国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考区,如有考生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参加考试,针对该部分考生,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延期考试。若决定举行延期考试,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将通过审核的延考人员名单上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并负责当地延期考试具体实施工作,执行与停考考区相同的政策。若决定不举行延期考试,应退还通过审核的相关考生的报名费,考生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相关考生可于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6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如未注册,须先完成注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材料由各地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确认参加2022年度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的考生,后续若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参加延期考试,考生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
(四)延期考试地区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延期考试地区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延期考试各环节工作,及时将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延期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六)延期考试地区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9日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08日
财办会〔202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已于9月3日至5日举行,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作出停考决定。本着服务考生的原则,经研究决定,现定于2022年12月组织一次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有关安排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于2022年12月3日至4日举行,共2个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12月3日至4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二、考务日程
(一)2022年11月1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二)2022年12月3日至4日组织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
(三)2022年12月9日前,组织延期考试评卷会议,部署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2022年12月19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情况表、数据上报清单及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五)2022年12月31日前,下发2022年度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成绩数据,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六)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9月3日至5日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停考考区,统一组织延期考试。延期考试的考区,可为符合条件的考生提供是否参加延期考试的选择。如考生选择不参加延期考试,可为考生退还报名费并将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相关考生可于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6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如未注册,须先完成注册),申请退费。未按时申请的,默认参加12月3日至4日组织的延期考试。
(二)对于9月3日至5日已完成全国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考区,如有考生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参加考试,针对该部分考生,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延期考试。若决定举行延期考试,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将通过审核的延考人员名单上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并负责当地延期考试具体实施工作,执行与停考考区相同的政策。若决定不举行延期考试,应退还通过审核的相关考生的报名费,考生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相关考生可于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6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如未注册,须先完成注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材料由各地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确认参加2022年度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的考生,后续若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参加延期考试,考生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
(四)延期考试地区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延期考试地区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延期考试各环节工作,及时将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延期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六)延期考试地区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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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于2022年12月3日至4日举行,共2个批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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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五)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六)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七)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八)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五)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六)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七)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八)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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