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能从事什么样的工作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单位
辽宁日报讯 记者朱勤报道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省医疗机构开展入学体检、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的管理,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享有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就业等平等权利,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开展入学体检、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8月5日,省卫生厅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024-23388057,受理公民对有关事宜的投诉举报。
据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但现实情况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体检、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强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体检、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体检、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