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载明什么,怎么处理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 不服行政处罚 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7264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南宁热带风暴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兰州荒漠之舟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苏州天空之城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