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低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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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一起说法
2023-01-08 · TA获得超过499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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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作业即为低温作业。在低温之下从事较长时间的露天劳动,职工可能会被冻僵冻伤,从而诱发心脑血管、免疫系统疾病,甚至可能危及生命。目前,虽然尚无一部有关低温作业劳动保护的行政规章,但相关文件对低温作业职工的主要待遇作了规定。
      一是享受低温津贴待遇。《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据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低温补贴条件和标准,向符合条件者发放低温津贴。
      二是享受工伤待遇。根据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冻伤与中暑一样,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低温作业时被冻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
      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并参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好低温作业职工的权益,让他们暖心作业。包括:普及防护知识,提高职工防寒保暖意识和防护能力;提供必要的防寒防护用品和严寒作业休息场所;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采取轮换班、轮休等方式,适当增加寒冷作业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降低职工劳动强度;日最低气温低至一定时缩短当天工作时间或缩短连续作业时间,气温最低时段内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等。在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时,不能做出扣除或降低工资这种让人寒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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