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2019法考主观题案例分析题(10.6)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思路点拨】本题旨在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及是否具有可诉性。一些考生没有清晰理解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误认为征收含有某村染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和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为抽象行政行为。
2.【考点】行政诉讼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
【答案】(1)被告为省政府和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省政府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3)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思路点拨】本问涉及行政诉讼被告、级别管辖与起诉期限多个问题,比较而言,行政诉讼被告和级别管辖的确定较容易,起诉期限则有一定的难度,要求掌握经复议后起诉的一般期限与特别期限。一些考生或没有掌握这些知识点或不了解《土地管理法》是否有特别规定,而出现错答。
3.【考点】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不出庭的后果
【答案】(1)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2)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思路点拨】本题考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地位理解和认识,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有所不同,法律并未明确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些考生按照民事诉讼第三人来分析此题,就会出现偏差,如认为甲公司无权提出诉讼主张。
4.【考点】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
【答案】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思路点拨】本问涉及案件的审理对象与关联性行政行为的区别,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后者的处理。一些考生没有充分理解二者的区别,出现错误分析,如认为法院应判决撤销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考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答案】《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
【思路点拨】本问要求考生全面掌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原则和程序,一些考生可能只了解部分内容,难免无法允分回答本问。
6.【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与判决
【答案】(1)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
【思路点拨】本问题涉及法院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与判决,意在考查考生对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认识。在审理方式问题上,一些考生没有掌握其特殊性,仍按照一般案件的审理方式来回答,从而出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