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和人社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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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和人社厅的区别

经过机构改革后,国家成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国家层面人事与劳动实现了一个机构办公。在省级及以下层面,人事厅与劳动厅还是分署办公的。具体到各地可能还有差别。
一般的情况是上面合在一起,下面分开是正常的,如果下面叫人事劳动局,上级叫劳动厅,这种情况应该是没有的。

劳动厅和劳动局有啥区别

劳动厅是省厅级行政机构,劳动局是处级或科级行政机构,劳动厅级别高于劳动局,是业务上的上下级关系。

人社局 劳动局

人事局和劳动局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和劳动局是不是一个单位

您好,不是,现在不叫劳动厅,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应该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属的单位。

劳动局和劳动厅有什么区别?

是一个单位。局属厅管辖。一般地,县级称局,省级称厅

人社局就是劳动局吗?

对,原人事局和劳动局合并,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案件合同履行地起诉异地人社厅人社局

发生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
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
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因此,在法律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
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诉”。
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条件之二是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起劳动争议诉讼。

人社厅人社局哪个级别大

人社厅是正厅级编制,厅长是正厅级级别。人社局是正处级或正科级编制,局长是正处或正科级。

劳动局和人事局的区别?重点说就可以

啥时候说劳动和人事部门合并了。劳动部门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时候才有的,负责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是党政机关管理干部的。怎可能合并啊!谁听说过企业里有人事部的?过去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倒是合并后成立了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局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劳动局是 ***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 *** 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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