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是什么?
城市等级划分主要依据城市的人口规模,从小到大一般可以划分出集镇、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等。
但由于疆域、人口、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城市化水平不同,不同国家对城市人口规模、等级划分标准不同。
我国将城市分为四类:特大城市—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50万~100万人口;中等城市:20万~50万人口;小城市-20万人口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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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调整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符合国情发展实际,我国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过多次调整。1955年国家建委《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首次提出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
即“五十万人口以上为大城市,五十万人以下、二十万人以上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人口以下的为小城市”,此后直到1980年国家建委修订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又对城市划定标准进行了调整,重点将城市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命名为特大城市。
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又回归到1955年的标准,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在明确1984年标准的基础上,指出城市规模按照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计算。但2008年该法废止。取而代之《城乡规划法》并没有对城市规模加以界定。
国家近期颁布的文件中,己经具有初步调整的迹象。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均己使用现行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规模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