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 3类和5.1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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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规定,药品3类和5.1类区别,在于申请主体是否属于境内和境外
3类是指: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5.1类是指: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制剂)申请在境内上市。
扩展资料:
其他类别药品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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