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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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2-12-21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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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法律依据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1至2级)毕业生就业的,按照安排3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其他残疾等级、类别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按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
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执行三年。
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残疾职工比例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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