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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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 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⑵ 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⑶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置、体型、色彩等要求;
⑷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⑸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⑹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⑴ 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⑵ 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⑶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置、体型、色彩等要求;
⑷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⑸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⑹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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