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符合三性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是指劳动合同用工才是我国的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适用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8350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深圳蓝天飞翔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福州梦中仙子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南宁热带风暴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