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
法律主观:
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是房屋买卖的双方 主体不合法 或者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所谓卖房者不合法或不合格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1)卖房者没有所有权,将租赁、借用、代管、占用或者他人委托 办理房产证 照的他人的房屋以自己所有为名出卖。还有的人伪造房证,指鹿为马,谎称对某房屋有所有权,意欲卖给他人,以达到骗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目的,这种情况未达目的的是诈骗未遂;达到目的,数额较大的 构成诈骗罪 ,不应以合同纠纷审理,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处理。 (2)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一方或者是兄弟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一,没有征得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特别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 (3)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而出卖房屋。主要是在商品房开发中虽然取得了建筑的有关手续,但是还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 许可而出卖房屋,或者是在进行了房产的交易后,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手续,没有取得合法的产权证照又出卖房屋等。 (4)建筑的 房屋质量不合格 ,不可能办理房产证照的房屋进行出卖。 (5)违法建筑房屋,没有取得全部合法建筑手续而建设的房屋。 (6)买卖房屋人没有行为能力,处于精神病的发作期,或者是 限制行为能力人 。 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 主要是买房人不符合某些规定或者本人行为能力受到某种限制。 (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 购买商品房 ; (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商品房; (3)单位购房以个人名义办证,意在规避某些税收。 (4)购房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不是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 也没有被授权而为购买行为或者承诺行为。
法律客观:
《 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 ,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