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出嫁女儿有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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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农村征地补偿已婚女儿户口未迁出的本集体的有资格获取补偿。农村征地补偿的分配不区分男女,女儿已婚户口未迁出或迁出后再次迁回本集体的有权获取征地补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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