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之税收政策介绍
一、州税和地方税
除了联邦税外,美国各州和地方都有自己独立的税收制度。有的州税率高,有的州税率低。不同的州禹外国投资者所提供的鼓励与优惠措施也不尽相同。例如有的州比较鼓励外国投资发展保险和银行业,而另一些州则倾向于鼓励外商将资金投向制造业。当然,从整体而言,各州都希望吸引外资,都在根据本州特点创造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二、联邦税收的一般规则
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对收入作两种划分:一种是根据收入来源分为源于美国的收入和源于国外的收入;另一种划分是根据收入性质区分为投资收入和经营收入。
对于在美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和个人,对其与这类经营活动确实有关的源于美国的收入及其与在美经营活动有关的某些源于国外的收入,具体课税办法与美国公司或居民课税的方法相同。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税制改革方案》规定,外国公民若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则须向美国政府交纳在美分公司的利润税,税率为30%。外国公司在美的的子公司,因为是独立法人,为纳税主体,其全部收入都在联邦税法征税范围内,而外国母公司不会因其在美子公司所拥有的股份而被视作与美国发生贸易或商业联系而受联邦税收的管辖,但须按从美国子公司获取的红利、利息、专利收费、租费及其它的年度固定收入的30%税率向美国政府纳税。另外,在通常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允许在美国的外国子公司和其外国母公司申请综合收益,以便母公司可以在其收入中扣除来自子公司的股利收益。1989年11月22日的“1990年度预算调整法案”强化了外国企业纳税条款的两项规定:
一是强化了持有25%以上股份的母公司和美国子公司之间交易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规定;
二是有条件地限制向相关外国企业扣除支付利息的规定。为保存纳税凭证,1991年度预算调整法案规定,交易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应溯及既往;保存记录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而应扩大到所有与纳税有关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