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