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废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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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颗粒物燃煤和燃油每立方米不得高于30毫克; 2、每立方米二氧化硫燃煤不得高于200毫克; 3、每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燃煤和燃油不高于200毫克。
法律客观: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第五条
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因地制宜发展海岛太阳能、海上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安全发展核电,有序发展水电和天然气发电,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推动太阳能大规模发展和多元化利用,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在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港口码头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8%以下,电煤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提高到5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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