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之故意,不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哪条基本规律?
法律主观:
犯罪嫌疑人 不一定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但对嫌疑人必须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例如现在实施犯罪、为犯罪作准备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等。 逮捕 的三个条件是: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当逮捕的这三个条件发生变化时,则可能导致变更逮捕措施。 为了是 刑事诉讼 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 羁押 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