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执照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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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线电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各国都对无线电严格管理,必须经过无线电管理部门验机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之后才可以使用。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怎么申请?下面一起了解下。一、无线电台执照有什么用
无线电台执照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下发的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无线电台执照内容包括执照编号、设台单位、台站地址、台站名称、台站类别、工作频率或频段、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项目。
二、无线电台执照怎么申请
申请和设置无线电台(站),大致需要经过以下10个步骤:
1、申请:设台(网)申请人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台(网)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技术方案;
2、受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网)单位需求的合理性、设台条件和资料完整与否。受理后,根据设台审批权限及频率指配权限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3、预指配频率:根据拟设台(网)的业务类别、电台种类及设置使用地域,经初步电磁兼容分析及无线电波监测,向设台单位预指配频率,由具有无线电通信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台组网设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预指配频率非正式指配,仅作为设计依据;
4、审查设台组网方案: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组网方案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主要审查台址、组网频率规划、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及业务量等台站技术参数;
5、必要的协调工作:拟设台站的通信范围涉及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辖区内的已设同频台站的通信范围,须通知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台站技术参数进行协调,预先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同频干扰或互调干扰。对于短波电台、地球站等通信覆盖范围涉及境外的台站,须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国际电信联盟进行登记、协调;
6、批准设置台(站):批准设台单位使用电台,确定台址、台站主要参数,指配频率,核配无线电台(站)呼号;
7、拟用设备检测:检测用户购置的无线电台(站),其主要技术参数须符合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
8、台(站)试运行:设置大、中型台站,设台单位须检验系统发射、接收、天线、电源及机房等各部分的工作状态,测试其边界场强是否符合或超出设台组网设计的通信范围,核实是否产生有害同频干扰或互调干扰。设台单位根据试运行情况确定实际台站参数及相关设台组网设计方案,提交试运行报告;
9、验收:根据设台组网设计报告、台站技术资料表、设备检测数据及试运行报告进行核查验收;
10、核发执照:收取频率占用费,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除400MHz公众对讲机、小功率无绳电话机、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移动电话)、和国家规定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要办理设台手续外,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设置、使用都需办理设台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三、无线电台执照有关规定
无线电台执照遗失、内容变更、有效期满后的继续申办、停用或者撤销的程序规定:
1、持照者应当妥善保管无线电台执照。遗失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追查下落,并立即报告原执照核发机构。
2、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的,应当向原执照核发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3、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执照核发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4、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执照核发机构应当注销无线电台执照,持照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
5、停用或者撤销无线电台(站)的,持照者应当自停用或者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执照核发机构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报告设备处理情况。
无线电台执照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下发的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无线电台执照内容包括执照编号、设台单位、台站地址、台站名称、台站类别、工作频率或频段、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项目。
二、无线电台执照怎么申请
申请和设置无线电台(站),大致需要经过以下10个步骤:
1、申请:设台(网)申请人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台(网)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技术方案;
2、受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网)单位需求的合理性、设台条件和资料完整与否。受理后,根据设台审批权限及频率指配权限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3、预指配频率:根据拟设台(网)的业务类别、电台种类及设置使用地域,经初步电磁兼容分析及无线电波监测,向设台单位预指配频率,由具有无线电通信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台组网设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预指配频率非正式指配,仅作为设计依据;
4、审查设台组网方案: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组网方案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主要审查台址、组网频率规划、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及业务量等台站技术参数;
5、必要的协调工作:拟设台站的通信范围涉及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辖区内的已设同频台站的通信范围,须通知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台站技术参数进行协调,预先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同频干扰或互调干扰。对于短波电台、地球站等通信覆盖范围涉及境外的台站,须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国际电信联盟进行登记、协调;
6、批准设置台(站):批准设台单位使用电台,确定台址、台站主要参数,指配频率,核配无线电台(站)呼号;
7、拟用设备检测:检测用户购置的无线电台(站),其主要技术参数须符合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
8、台(站)试运行:设置大、中型台站,设台单位须检验系统发射、接收、天线、电源及机房等各部分的工作状态,测试其边界场强是否符合或超出设台组网设计的通信范围,核实是否产生有害同频干扰或互调干扰。设台单位根据试运行情况确定实际台站参数及相关设台组网设计方案,提交试运行报告;
9、验收:根据设台组网设计报告、台站技术资料表、设备检测数据及试运行报告进行核查验收;
10、核发执照:收取频率占用费,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除400MHz公众对讲机、小功率无绳电话机、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移动电话)、和国家规定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要办理设台手续外,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设置、使用都需办理设台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三、无线电台执照有关规定
无线电台执照遗失、内容变更、有效期满后的继续申办、停用或者撤销的程序规定:
1、持照者应当妥善保管无线电台执照。遗失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追查下落,并立即报告原执照核发机构。
2、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的,应当向原执照核发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3、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执照核发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4、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执照核发机构应当注销无线电台执照,持照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
5、停用或者撤销无线电台(站)的,持照者应当自停用或者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执照核发机构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报告设备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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