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比例是
我国民族自治区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比例是64%左右。
内蒙古自治区:1183000平方公里、广西壮族自治区:236300平方公里、西藏自治区:1228400平方公里、宁夏回族自治区:66400平方公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60000平方公里此外还有一些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区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比例是64%左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载体,符合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少数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
民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平等享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