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维新如何解决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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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政府在1872年开始土地改革.承认土地私有权.根据土地的实际支配权确定土地所有权——由农民世袭租种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民短期租用的土地,归出租人所有;典押的土地,归受押人所有。1873年.政府又颁布了地税改革条例。地税改革后由于租佃和地税相当于全年收获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地主和农民的关系,还保留着封建的因素,农民的土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封建生产关系在农村还占着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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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年日本开始了明治维新。然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
其中这里是土地改革中内容:
取消过去封建贡租按村摊派,由实际耕种者缴纳的办法,改为由持有土地执照的土地所有者交纳;
不再以土地收获量作为征收贡租的标准,改为以土地的法定价格为标准;
废除贡租按四公六民、五公五民等不同税率征收的规定,新地税的税率一律定为地价的3%;
政府还按地税的1/3向土地所有者征收附加税—村费;
将旧税法水田交纳实物,旱田交纳货币或实物的规定改为一律用货币交纳。
通过这些措施,土地变成了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私有制。
其实改革之前也是私有制的,有点类似中国周朝的分封制。
其中这里是土地改革中内容:
取消过去封建贡租按村摊派,由实际耕种者缴纳的办法,改为由持有土地执照的土地所有者交纳;
不再以土地收获量作为征收贡租的标准,改为以土地的法定价格为标准;
废除贡租按四公六民、五公五民等不同税率征收的规定,新地税的税率一律定为地价的3%;
政府还按地税的1/3向土地所有者征收附加税—村费;
将旧税法水田交纳实物,旱田交纳货币或实物的规定改为一律用货币交纳。
通过这些措施,土地变成了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私有制。
其实改革之前也是私有制的,有点类似中国周朝的分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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