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读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第十二条。 10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

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但是劳务派遣协议没到期,用工方可以将员工退回劳务公司吗?如果仅从《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里来看,貌似合同到期的员工,用工方没有理由将该员工退回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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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推荐于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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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同劳务公司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同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同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就没有必要退回劳务公司。所以,如果劳动合同到期,表明劳动关系终止,同劳务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了,也就谈不上退回。
所以,第十二条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有限期间,派遣员工可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公司的情况。
匿名用户
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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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
看了个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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