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表明明治政府在土地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有何意义?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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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熠彤0iK
2013-11-28 · TA获得超过708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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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维新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在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新政府便着手确定土地所有权。1868年12月(阴历)新政府宣布:“各村地面均应作为农民占有之土地”。1872年2月(阴历)又明令解除幕府颁布的永世禁止土地买卖的禁令,宣布“自今以后,允许四民买卖和私有”。同年7月(阴历),进一步通告在全国丈量土地,发给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以土地执照,确认其土地所有权。接着在1873年7月发布“地税改革法令”,规定:取消过去封建贡租按村摊派,由实际耕种者缴纳的办法,改为由持有土地执照的土地所有者交纳;不再以土地收获量作为征收贡租的标准,改为以土地的法定价格为标准;废除贡租按四公六民、五公五民等不同税率征收的规定,新地税的税率一律定为地价的3%。此外,政府还按地税的1/3向土地所有者征收附加税—村费;将旧税法水田交纳实物,旱田交纳货币或实物的规定改为一律用货币交纳。上述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使日本的土地所有制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幕藩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自耕农和新地主成为合法的土地所有者,大体上确立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近代土地所有制。明治政府实行的土地税制也属于近代税制,地税额虽不下于封建时代的贡租,但却成为明治政府初期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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