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机构类型有哪些?
一、无限公司即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2人以上50人以下)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三、两合公司即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限公司股东则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经营。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既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类型只有两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019-06-12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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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结构的类型:
直线制
直线制是一种最早也是最简单的组织形式。它的特点是企业各级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下属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指令,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厂部不另设职能机构(可设职能人员协助主管人工作),一切管理职能基本上都由行政主管自己执行。
2.职能制
职能制组织结构,是各级行政单位除主管负责人外,还相应地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在厂长下面设立职能机构和人员,协助厂长从事职能管理工作。这种结构要求行政主管把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力交给相关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就有权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向下级行政单位发号施令。因此,下级行政负责人除了接受上级行政主管人指挥外,还必须接受上级各职能机构的领导。
3.直线-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也叫生产区域制,或直线参谋制。它是在直线制和职能制的基础上,取长补短,吸取这两种形式的优点而建立起来的。目前,我们绝大多数企业都采用这种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组织结构形式是把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领导机构和人员,按命令统一原则对各级组织行使指挥权;另一类是职能机构和人员,按专业化原则,从事组织的各项职能管理工作。直线领导机构和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一定的决定权和对所属下级的指挥权,并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而职能机构和人员,则是直线指挥人员的参谋,不能对直接部门发号施令,只能进行业务指导。
4.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最早是由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总裁斯隆于1924年提出的,故有“斯隆模型”之称,也叫“联邦分权化”,是一种高度(层)集权下的分权管理体制。它适用于规模庞大,品种繁多,技术复杂的大型企业,是国外较大的联合公司所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近几年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或公司也引进了这种组织结构形式。
5.模拟分权制
这是一种介于直线职能制和事业部制之间的结构形式。
许多大型企业,如连续生产的钢铁、化工企业由于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过程所限,难以分解成几个独立的事业部。又由于企业的规模庞大,以致高层管理者感到采用其他组织形态都不容易管理,这时就出现了模拟分权组织结构形式。所谓模拟,就是要模拟事业部制的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而不是真正的事业部,实际上是一个个“生产单位”。这些生产单位有自己的职能机构,享有尽可能大的自主权,负有“模拟性”的盈亏责任,目的是要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达到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各生产单位由于生产上的连续性,很难将它们截然分开,就以连续生产的石油化工为例,甲单位生产出来的"产品"直接就成为乙生产单位的原料,这当中无需停顿和中转。因此,它们之间的经济核算,只能依据企业内部的价格,而不是市场价格,也就是说这些生产单位没有自己独立的外部市场,这也是与事业部的差别所在。
6.矩阵制
在组织结构上,把既有按职能划分的垂直领导系统,又有按产品(项目)划分的横向领导关系的结构,称为矩阵组织结构。
矩阵制组织是为了改进直线职能制横向联系差,缺乏弹性的缺点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它的特点表现在围绕某项专门任务成立跨职能部门的专门机构上,例如组成一个专门的产品(项目)小组去从事新产品开发工作,在研究、设计、试验、制造各个不同阶段,由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力图做到条块结合,以协调有关部门的活动,保证任务的完成。这种组织结构形式是固定的,人员却是变动的,需要谁,谁就来,任务完成后就可以离开。项目小组和负责人也是临时组织和委任的。任务完成后就解散,有关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因此,这种组织结构非常适用于横向协作和攻关项目。
组织机构类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组织机构分类原则和划分机构类型的编码方法及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部门、各系统划分组织机构类型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引用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GB/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3.1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2 组织机构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的通称。
3.3机关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等。
3.4国家权力机关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3.5 国家行政机关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6 国家司法机关
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3.7 政党机关
是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3.8 政协组织
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3.9事业单位
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上述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10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11企业
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12 社会团体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1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3.14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
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4 分类原则
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将组织机构分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四个大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新确定的组织机构类型以及按照现行法律依法成立的大量无法归入上述四类的组织机构,将组织机构类型的大类确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根据这五类组织机构的性质再划分具体类型,上述四类不能包括的组织机构暂时归入其他类。
5 编码方法
本标准对组织机构类型的划分采用线分类法,将组织机构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编码采用层次编码方法,大类、中类、小类各用1位数字表示,9表示其他,为收容类。如果大类、中类不再细分,则后面代码补“0”直到第3位。
6 组织机构类型与代码
代 码 组 织 机 构 类 型
1 机关
110 国家权力机关
111 国家权力机关法人
113 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
120 国家行政机关
121 国家行政机关法人
123 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派出机构
130 国家司法机关
131 人民法院法人
133 人民法院分支机构
135 人民检察院法人
137 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
140 政党机关
141 中国共产党
143 其他民主党派
150 政协组织
160 人民解放军
170 武警部队
190 其他机关
3 事业单位
310 事业单位法人
330 事业单位分支、派出机构
390 其他事业单位
5 企业
510 企业法人
530 企业分支机构
590 其他企业
7 社会团体
710 群众团体
730 社会团体法人
750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790 其他社会团体
9 其他组织机构
910 民办非企业单位
930 宗教活动场所
950 农村村民委员会
960 城市居民委员会
990 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