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难题,求学霸指点,谢谢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1、法律关系的产生有两个前提: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在本案中,我们需要根据判断存在几个法律事实来判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一共存在三个法律事实:施密特向北京某剧院购买“空城计”京剧票、该剧院改变演出内容、施密特提起诉讼。剧院改变演出内容可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由于存在着先前的购票合同,认定为一种违约行为更合适。因此,相应就存在二种法律关系: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载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如知识产权的客体;行为结果是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需求的结果。在本案中施密特购买京剧票与该剧院形成的合同关系,其客体属于一种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包括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所谓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桥梁、道路等);非物化结果,即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通常为服务行为)过程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施密特购京剧票与该剧院形成合同关系后,剧院应当通过演出“空城计”来满足施密特的精神愉悦和艺术享受这种非物化结果。因此,这种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施密特通过观看“空城计”得到的精神愉悦和艺术享受这种后果。
3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有“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属人主义原则”指的是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适用于本国人而不适用于外国人;“属地主义原则”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本国法;“保护主义原则”即义维护本国的利益为依据,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法;“折衷主义原则”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为补充,兼顾“保护主义”。在本案中,施密特是德国人,因为在中国境内发生合同行为,因而适用中国法的依据是“属地主义”原则。
2、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载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如知识产权的客体;行为结果是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需求的结果。在本案中施密特购买京剧票与该剧院形成的合同关系,其客体属于一种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包括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所谓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桥梁、道路等);非物化结果,即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通常为服务行为)过程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施密特购京剧票与该剧院形成合同关系后,剧院应当通过演出“空城计”来满足施密特的精神愉悦和艺术享受这种非物化结果。因此,这种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施密特通过观看“空城计”得到的精神愉悦和艺术享受这种后果。
3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有“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属人主义原则”指的是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适用于本国人而不适用于外国人;“属地主义原则”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本国法;“保护主义原则”即义维护本国的利益为依据,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法;“折衷主义原则”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为补充,兼顾“保护主义”。在本案中,施密特是德国人,因为在中国境内发生合同行为,因而适用中国法的依据是“属地主义”原则。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广告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