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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不分段,分等级。
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例,共设八个等级和荣誉称号 包括 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棋协一级棋士、棋协二级棋士、棋协三级棋士、棋协四级棋士、棋协五级棋士、棋协六级棋士,荣誉棋协大师称号。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认可的国际象棋比赛,根据比赛的级别、规模及棋手所取得的成绩,授予棋手相应的等级称号。
中国象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一)全国个人赛冠军;
(二)全国象棋排名赛冠军;
(三)三年内,两次获全国个人赛前三名;
(四)四年内,全国象棋大师赛冠军、胜率达到76%,或其中一项达到两次;
(五)四年内,两次达到规定之胜率(见胜率表)。
二、运动健将
(一)全国个人赛甲组前十八名;
(二)四年内,全国象棋等级赛、一级棋士赛冠军、胜率达到76%,或其中一项达到两次;
(三)四年内,两次达到规定之胜率(见胜率表)。
三、一级运动员
(一)全国个人赛乙组前十六名;
(二)全国少年赛甲组第一至六名;
(三)全国少年赛乙组(14岁组)冠军;
(四)全国象棋等级赛二至八名,全国象棋区县级比赛、全国象棋青年赛一至八名。
四、二级运动员
(一)全国少年赛甲组七至十二名;
(二)全国少年赛乙组二至六名;
(三)全国象棋等级赛、全国象棋青年赛、全国象棋区县级赛九至十六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个人赛前十六名;
(五)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八名;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少年赛甲组前六名,乙组冠军;
(七)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前六名;
五、三级运动员
(一)全国少年赛乙组七至十二名,丙、丁组前六名;
(二)全国象棋等级赛、全国象棋青年赛、全国区县级赛十七至三十二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十七至三十二名,计划单列市个人赛九至十六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少年赛甲组七至十六名,乙组二至六名,丙、丁组冠军;
(五)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七至十六名;
(六)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少年赛甲组前六名,乙组冠军;
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例,共设八个等级和荣誉称号 包括 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棋协一级棋士、棋协二级棋士、棋协三级棋士、棋协四级棋士、棋协五级棋士、棋协六级棋士,荣誉棋协大师称号。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认可的国际象棋比赛,根据比赛的级别、规模及棋手所取得的成绩,授予棋手相应的等级称号。
中国象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一)全国个人赛冠军;
(二)全国象棋排名赛冠军;
(三)三年内,两次获全国个人赛前三名;
(四)四年内,全国象棋大师赛冠军、胜率达到76%,或其中一项达到两次;
(五)四年内,两次达到规定之胜率(见胜率表)。
二、运动健将
(一)全国个人赛甲组前十八名;
(二)四年内,全国象棋等级赛、一级棋士赛冠军、胜率达到76%,或其中一项达到两次;
(三)四年内,两次达到规定之胜率(见胜率表)。
三、一级运动员
(一)全国个人赛乙组前十六名;
(二)全国少年赛甲组第一至六名;
(三)全国少年赛乙组(14岁组)冠军;
(四)全国象棋等级赛二至八名,全国象棋区县级比赛、全国象棋青年赛一至八名。
四、二级运动员
(一)全国少年赛甲组七至十二名;
(二)全国少年赛乙组二至六名;
(三)全国象棋等级赛、全国象棋青年赛、全国象棋区县级赛九至十六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个人赛前十六名;
(五)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八名;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少年赛甲组前六名,乙组冠军;
(七)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前六名;
五、三级运动员
(一)全国少年赛乙组七至十二名,丙、丁组前六名;
(二)全国象棋等级赛、全国象棋青年赛、全国区县级赛十七至三十二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十七至三十二名,计划单列市个人赛九至十六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少年赛甲组七至十六名,乙组二至六名,丙、丁组冠军;
(五)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七至十六名;
(六)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少年赛甲组前六名,乙组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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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 第一条 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等级称号 特级大师 (1)获全国个人赛冠军(2)两次获全国个人赛第2名(3)三次获全国个人赛第3名(4)两次达到等级称号赛规定之胜率(附表) 大师 (1)获全国个人赛前16名(2)两次达到等级称号赛规定之胜率(附表) 一级棋士 (1)全国个人赛第17至32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6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前3名(4)全国少年个人赛前3名 二级棋士 (1)全国个人赛第32至60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第7至16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第4至12名(4)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前 6名(5)全国少年个人赛第4至12名(6)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个人赛前3名 三级棋士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第17至36名(2)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第7至18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第13至24名(4)县个人赛前8名(5)全国少年个人赛第13至24名(6)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个人赛第4至12名 等级称号 等级标准 女子 特级大师 (1)两次获全国个人赛冠军(2)获一次全国个人赛冠军并获国际大师称号(3)获特级国际大师称号(4)两次达到等级称号赛规定之胜率(附表) 大师 (1)获全国个人赛前12名(2)两次达到等级称号赛规定之胜率(附表) 一级棋士 (1)全国个人赛第13至24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3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冠亚军(4)全国少年个人赛前3名 二级棋士 (1)全国个人赛第24至33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第4至12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第3至8名(4)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前3 名(5)全国少年个人赛第4至12名(6)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个人赛前3名 三级棋士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第13至24名(2)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第4至12名(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第9至20名(4)县个人赛前8名(5)全国少年个人赛第13至24名(6)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个人赛第4至12名 第二条 评定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一)凡达到等级标准中的一条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二)非各级正式比赛的成绩和未明确的名次,不得作为确定技术等级称号的依据。(三)在国际性比赛中如达到本标准规定之胜率,可作为确定技术等级称号的依据。 (四)与等级分有关的规定另发。 第三条 批准权限(一)特级大师、大师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二)一级棋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及享有审批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权限的单位批准授予。(三)二级棋士由地区、省辖市体委及享有审批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权限的单位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四)三级棋士由县体委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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