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条例的修订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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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窝视巡必机5230
2016-05-28 · TA获得超过25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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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6年5月,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平克尼提议议会修改联邦条例,建议的修改包括授予议会在国内外贸易上的权力,并为议会提供从国库收集钱的途径。所有州的一致同意对于条例的修改是必要的,然而议会却未能达成共识。州内部和州间的冲突表现出了条例在建立一个有效的统一政府上的弱点,尤其是在扬言要推翻马萨诸塞州政府的“谢司起义”之后。
1786年1月21日,弗吉尼亚州的立法机关依据詹姆斯·麦迪逊的建议,邀请各州派代表到马里兰州的安纳波利斯讨论如何减少这些州际的冲突。在这个著名的安纳波利斯会议上,出席的少数几个州代表通过了一项议案,呼吁所有州在1787年5月相聚于费城以讨论如何在“大公约”下改善邦联条例。尽管在费城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只被授权修改条例,代表们举行了秘密的闭门会议并编写了新宪法。新宪法赋予中央政府更多的权力,但定性的结果是有争议的。编写者的总体目标是尽可能地接近一个启蒙时期的哲学家所定义的共和国,同时试图解决州际关系中的困难。
1787年,历史学家们给出了许多废除邦联条例必要性的原因。杰尔逊和威尔逊指出条例在金融方面的弱点,以及在议会的规范、规则和体制结构方面的弱点。邦联议会缺乏强制性的直接征税的权利,这使得那些想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或预想受益于这种权力的人产生反感。历史学家拉尔夫·凯查姆首先指出实施国家性措施的失败并非来自于风头正劲的独立意识,而主要来自于所有州共同征税、召人以及从厌战民众中收集用品的巨大困难。第二点原因来自于1783年后邦联议会所面对的实质性问题,特别是无法制定一个有力的对外政策。最后,邦联强制力的缺乏降低了通过政治手段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削弱了潜在统治者求权的积极性。
在1783年战争结束时,一些特殊的利益激励人们创建一个如同人们所反抗的英国一样的“商人国家”。尤其是持有战争凭证的人和土地的投机者,他们希望中央政府能还清战争的凭证票面以及将西部有争议的土地持有权合法化。此外,制造商希望有一个能阻碍外国商品的高关税,但在没有中央政府的情况下,各州之间的竞争使得高关税没有可能。两个杰出的邦联政治领袖——纽约州的约翰·杰伊和北卡罗莱纳州的托马斯·伯克认为“来自于各州议会权威依赖于一些州的行为,直到议会的义务实现,废止议会的权力或者从合约中分裂出来的行为都是与原来承诺的条款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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