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卖家按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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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参考资料
合肥律师.法律依据[引用时间201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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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三,只要是假货,那么通过维权后,可以获得三倍商品价值的赔付。
追问
我在淘宝买了一个32G的MP3,但是真实内存只有4G,而且我第二次用它就坏了,可以要求赔偿吗
追答
这个是质量问题还是假货问题,您提交退款退货,然后申请淘宝小二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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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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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消费者发现卖家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依法维权;而对于卖家而言,也应严守诚信原则,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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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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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5日开始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经有四年多时间。该法修改之初,全民欢呼雀跃,因为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了商家欺诈“退一赔三”的消费者维权利器。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然而新消法实施四年多时间,真正能用到这个利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四倍赔偿的消费者寥寥无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众多消费者对于“欺诈”的内涵云里雾里。最高院对此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过工商总局的一份部门规章为我们指明了“欺诈”的具体情形。
由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于2015年3月15日实施。该办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对于第16条的第一款,由于放宽了欺诈认定条件,以及第十三条日常生活也并不常用,在此不做讨论。下面重点说一下第五条7至10项,第六条的内容。
第五条: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上面共计13种情况作为该办法明确的欺诈行为,当然很多并不具有实践意义。但是画出黑体的部分却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具体来讲包括:短斤少两的问题;以虚假的奖券出售首饰玉器(超市门口较为常见);购买商品和演示商品不一致的问题。
凡是上述种种,消费者都可以毫不犹豫的要求主张退还购买商品价款,另外再主张三倍赔偿。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然而新消法实施四年多时间,真正能用到这个利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四倍赔偿的消费者寥寥无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众多消费者对于“欺诈”的内涵云里雾里。最高院对此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过工商总局的一份部门规章为我们指明了“欺诈”的具体情形。
由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于2015年3月15日实施。该办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对于第16条的第一款,由于放宽了欺诈认定条件,以及第十三条日常生活也并不常用,在此不做讨论。下面重点说一下第五条7至10项,第六条的内容。
第五条: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上面共计13种情况作为该办法明确的欺诈行为,当然很多并不具有实践意义。但是画出黑体的部分却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具体来讲包括:短斤少两的问题;以虚假的奖券出售首饰玉器(超市门口较为常见);购买商品和演示商品不一致的问题。
凡是上述种种,消费者都可以毫不犹豫的要求主张退还购买商品价款,另外再主张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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