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问题求解答

2、案情: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张某一天中午去饭馆吃饭时正遇两伙人因琐事斗殴。尽管是下班时间,但作为警察,张某还是准备干预斗殴。斗殴的人发现警察抽抢而来,纷纷逃跑。张某拎枪... 2、案情: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张某一天中午去饭馆吃饭时正遇两伙人因琐事斗殴。尽管是下班时间,但作为警察,张某还是准备干预斗殴。斗殴的人发现警察抽抢而来,纷纷逃跑。张某拎枪追去,不慎被饭馆中的桌腿绊倒,摔在地上,握枪的手也碰到地面致使子弹走火,打在水泥地上,反弹后打在一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受伤的王某欲寻求赔偿,但张某说自己在执行公务,执行公务的责任应当归属于他所在的行政机关,而不能由他来承担责任。而张某所在的铁路分局领导却认为此损失不应由铁路公安分局来赔偿,理由是:其一,张某是在下班时间,并非在工作时间,执行公务应是上班时间,公安分局不能对张某24小时内的所有行为负责;其二,张某是铁路警察,而此事发生于饭馆内,其行为不在职权管辖地域范围之内,借用铁路上的行话讲,“铁路警察你管不到那一段”。总之,只有在上班期间管铁路上的事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张某及铁路分局各执一词,王某只能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诉至法院,要求铁路分局赔偿。某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因为他是履行警察维持社会治安的职责,其行为后果应由其所在机关负责,故判决某铁路公安分局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3000元。
问题:1、本案中铁警张某的干预斗殴的行为是否行政行为?为什么?
2、铁警分局领导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因为是考试题,不想雷同请单独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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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湿Y5832
推荐于2016-02-06 · TA获得超过1万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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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         警察的干预斗殴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张某作为个人是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的;

  2.        分局领导的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1)  虽然张某是在下班时间,但是作为警察有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因此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2)  虽然发生地点是饭馆内,但警察执行公务不受地点限制,因此张某有权在该地点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安全。

        以上是对你问题的解答,如满意请予以采纳,谢谢!

匿名用户
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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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律相关的问题,个人建议你找律伴这,问下律师,这样准确,也会比较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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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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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人民警察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发现危害社会的行为,有权制止,其职权代表行政机关,其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张某干预斗殴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赋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其行为为依职权行为,即公务行为。
2、铁路分局的理由不能成立,它不符合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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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谢谢你的解答,能把答案完善一下单独联系我,考试题,怕别人搜索到,雷同就不好了。
追答
2、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张某的行为亦为职务行为,属于违法行使职权。
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后果由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因此王某的损失仍然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只是以行政赔偿的方式予以承担。赔偿后可以对张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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