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保证对老婆动粗就离婚孩子归女方,并且拆迁房写老婆的名字,有法

丈夫保证对老婆动粗就离婚孩子归女方,并且拆迁房写老婆的名字,有法律效益吗?... 丈夫保证对老婆动粗就离婚孩子归女方,并且拆迁房写老婆的名字,有法律效益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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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观察者
2016-06-28 · 专门研究法律问题
正商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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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该案例而言,当事人必须明白一点,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保证书”,只是双方的一种私人行为。但是,这份“保证书”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
  同时,关于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会本着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审判。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原则上应该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以下是法院关于孩子抚养权判决的相关依据: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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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3 · TA获得超过755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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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是君子协议,如果一个人不打算做君子,对他就没有效力。
从法律层面看,主要是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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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unfire
2016-06-17 · TA获得超过555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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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总结:只要出自夫妻双方主观意愿,针对他们的“丈夫保证对老婆动粗就离婚孩子归女方,并且拆迁房写老婆的名字”的协议协同一致,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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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向东律师
行业观察员

2016-06-13 · 律师
吴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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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书面的协议的话,效力还需要证明,建议订立一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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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格拉底的眼泪
2016-06-13 · TA获得超过64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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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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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声海韵
2016-06-21 · 知道合伙人人力资源行家
涛声海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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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保证对老婆动粗就离婚孩子归女方,并且拆迁房写老婆的名字,如果书面签订或者经过双方予以认可,是有法律效力的。
  丈夫这种保证,即是一种协议,如果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协议是有效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对于孩子的抚养,除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外,其他可以双方达成协议。
  因此可以基本确定,丈夫这种保证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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