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贵州警察枪杀村民案的焦点
今年1月12日下午,坡贡镇郭永志、郭永华兄弟与代寸忠、代鹏良父子在镇上发生冲突,张磊处置过程中与郭永志、郭永华兄弟发生冲突,继而张磊拔枪鸣警,随后向两人开枪,导致两人死亡。
事发后,安顺方面对张磊开枪行为解释为“村民欲抢枪,从而开枪防卫”。
原告代理律师徐建国向晨报记者介绍,如果认定村民存在抢枪行为,张磊开枪便属于正当防卫,甚至可能免除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张磊代理律师公布一份贵州省公安厅出具的鉴定,认为通过提取张磊使用过枪管的擦拭物,能检出郭永志的DNA,相似度超过99%。不过,公诉方出示了一份与贵州省公安厅迥异的鉴定,这份由公安部出具的鉴定表明,无法证明擦拭物能检出郭永志的DNA,推翻了“村民抢枪”的说法。
案发后,公安机关采集12份证人证言,其中10份提及死者郭永志、郭永华对张磊有推拉行为。对此,原被告代理律师围绕张磊开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展开了激烈交锋。
张磊的代理律师认为,从当时情形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来看,张磊的拔枪等行为是合理的。张磊先朝天开两枪,两名被害人并未停止攻击行为,随后第三枪朝下开,击中郭永华的腿部,而郭氏兄弟依然没有停手。“当天赶集人员众多,一旦枪被抢走,后果不堪设想”。
张磊的代理律师还特别强调,两名被害人当时是严重醉酒状态。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反而认为,两名死者当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根本无力伤及张磊和群众安全。
起诉书还认为张磊有自首情节。起诉书称,案发后,张磊用手机分别向关岭自治县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蔡家禹和坡贡镇镇长吴晰报告了他处警过程中开枪致人死亡的情况,并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原告代理律师徐建国对于张磊打电话属自首予以质疑,认为身份特殊的张磊在案发后向有关负责人电话通报,这只能是一个工作行为及状态的汇报,不具有真正投案自首的行为。
起诉书也证实,直至2月10日,张磊才被遵义市公安局刑拘,12天后被批捕。期间,从1月案发到刑拘已经过去整整29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