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1)主导功能原则:生态功能的确定以生态系统的主导服务功能为主。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以生态调节功能优先;在具有多种生态调节功能的地域,以主导调节功能优先。
(2)区域相关性原则:在区划过程中,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的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根据保障区域、流域与国家生态安全的要求,分析和确定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
(3)协调原则:生态功能区的确定要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种专项规划相衔接。
(4)分级区划原则: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应从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宏观管理的需要出发,进行大尺度范围划分。省级生态功能区划应与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相衔接,在区划尺度上应更能满足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微观管理的需要。
3.目标
(1)分析全国不同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生态问题、生态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提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明确各类生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服务功能以及生态保护目标,划定对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起关键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
(2)按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思想,改变按要素管理生态系统的传统模式,分析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主要生态问题,分别提出生态保护主要方向。
(3)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指导区域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产业布局、资源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
2024-09-26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