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是以收支差来算吗
事业单位虽都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建立的,但其公益性质和市场化程度差异很大,收入来源的性质和渠道多样,目前推出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更是进一步加大了分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与一般企业不同,财务核算方法特殊,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调整事项较多,增加了计算的复杂程度,如何依照税法要求正确和准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摆在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面前的一大难题,再加上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不熟悉,使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确,不但会无意中漏交少交税款,还可能造成偷逃税款的严重后果。为此,本文梳理了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和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拟从以下方面来浅析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步骤及要点,以供同行人员参考。
一、确认经营性应税收入和支出
事业单位收入来源较多,其中部分收入与财政和公益属性直接相关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最大不同之处,正确划分收入类别,区分经营性应税收入和支出是准确计算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前提。
(一)正确划分收入类别
事业单位收入是当年收到的各种类型资金,无论是财政性资金,还是其他资金收入,均应计入单位当年收入总额,只有一种情况特殊,即属于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除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首先按各类资金的性质结合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区分为不征税收入和经营性应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的确定既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点也是难点,由于各事业单位间收入个体差异较大,就是同一性质的事业单位所取得收入是否应征税都可能不一样,所以在确定不征税收入时不是依据单位性质对收入进行的划分,而是根据收入本身的性质来确定,税法使用的是列举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在具体确认时应分析资金来源和性质,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强调了资金来源渠道和预算管理的性质,资金来源必须是经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且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直接向上级部门报领的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强调了收费的合法性,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收费和不纳入财政管理由单位自由支配的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三、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他不征税收入的内容看起来很广泛,但实际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内容也作了进一步规定和限制,单位在确认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和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必须注意这三个条件要缺一不可,不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的收入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看出,所得税法对这部门资金要求实际还是比较严格的,单位财务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和资金拨付部门勾通,及时全面的收集取得所需文件资料,以免多交税款。
将税法不征税收入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比可看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及上级补助收入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其他非经营收入则不能简单认定,应对照税法规定具体分析是否纳入了财政管理,是否由税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
2.经营性应税收入
经营性应税收入等于当年事业单位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在确定应税收入时应注意,事业单位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可享受国家统一法规的税收优惠政策。各事业单位除了确认不征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外,还可根据自己单位生产经营内容,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确认经营性应纳税支出
经营性应纳税支出是事业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各项合理的支出和耗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经营支出的确认原则上是一致的,都强调了经营支出的合理性和配比性,实际合理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和耗费允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出。在会计核算时应严格区分应税和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能直接认定区分的应以合理方法进行分摊,这点不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财政资金合规使用的要求,由不征税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及形成的资产的摊销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调整
在正确划分经营性应税收入和支出后,应对税法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差异进行调整,这里仅阐述事业单位会计与税法特有的差异。
(一)收入支出确认原则差异调整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由此可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收支确认原则上存在差异,如果事业单位以收付实现制确认经营收支,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应当按照税法统一要求调整为权责发生制。这点在很多事业单位都有不同情况存在:一是事业单位收支大多习惯于使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将本应使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的经营性收支也一并使用了收付实现制;二是由于对合同管理的不到位,没有及时根据合同完成进度确认经营收入和计提相应成本费用,所以对合同管理制度不建全的单位,尤其应注意此调整事项。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等会计核算调整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引入了“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科目,是对原制度的一大进步,财务处理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 “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也类似于固定资产,不再列具体会计分录详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可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资产购置后何时确认费用存在差异,应当进行调整,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资产购入时全额计入了相关支出科目,再依据应提取提折旧和摊销额冲减相关基金科目,但按照税法的规定资产的购置成本是不允许一次性直接进入当期支出进行抵扣的,应根据折旧年限分年摊销计入费用,所以应按照税法要求将全额计入费用的购置成本调出,并将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金额调进可抵扣的费用总额。
三、 确认应交所得税及要点
经过上述对经营性收入和支出正确归集和调整后,将经营性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和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得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会计科目来说就是用“经营结余”科目余额加减调整事项和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金额,这是理论上情况。但在实务中常规情况是大多数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收入和事业收入都是一套人马和同一办公场地,交叉作业,考虑管理的成本效益,并没有达到理论上的核算要求,无法有效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准确确定扣除项目,会计科目“经营结余”所映的金额就不准确了。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提出了解决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实务操作中,因总费用不能有效区分,当然也不能有效区分经营性支出中工资,招待费、广告费、职工福利费等费用,从而进行纳税调整,通常做法是先对单位全部成本费用按照所得税法相关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将调整后的总费用再按应税收入占单位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得出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应交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计算是一项综合而复杂的工作,事业单位因其特殊性质和会计核算方法,增加了其计算的难度和复杂性,但只要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资料收集,正确划分不征税收入和经营性应纳税收入,分别做好对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并结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特点做出恰当的差异调整,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就能化繁为简,轻松解决。
事业单位虽都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建立的,但其公益性质和市场化程度差异很大,收入来源的性质和渠道多样,目前推出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更是进一步加大了分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与一般企业不同,财务核算方法特殊,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调整事项较多,增加了计算的复杂程度,如何依照税法要求正确和准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摆在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面前的一大难题,再加上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不熟悉,使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确,不但会无意中漏交少交税款,还可能造成偷逃税款的严重后果。
一、确认经营性应税收入和支出
事业单位收入来源较多,其中部分收入与财政和公益属性直接相关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最大不同之处,正确划分收入类别,区分经营性应税收入和支出是准确计算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前提。
(一)正确划分收入类别
事业单位收入是当年收到的各种类型资金,无论是财政性资金,还是其他资金收入,均应计入单位当年收入总额,只有一种情况特殊,即属于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除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首先按各类资金的性质结合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区分为不征税收入和经营性应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的确定既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点也是难点,将税法不征税收入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比可看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及上级补助收入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其他非经营收入则不能简单认定,应对照税法规定具体分析是否纳入了财政管理,是否由税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
2.经营性应税收入
经营性应税收入等于当年事业单位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在确定应税收入时应注意,事业单位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可享受国家统一法规的税收优惠政策。各事业单位除了确认不征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外,还可根据自己单位生产经营内容,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调整
在正确划分经营性应税收入和支出后,应对税法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差异进行调整,这里仅阐述事业单位会计与税法特有的差异。
(一)收入支出确认原则差异调整。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等会计核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