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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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改组改制等工作中,有的需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根据评估结果调账,应分为因资产评估本身引起的增值、减值和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而引起资产数量的变化两种情形。
一、资产评估本身引起的增值或减值 1.对作为投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
对因投资而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目的是为投资作价提供参考依据,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处理应分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两方面。 对于投资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投资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4条之第4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3条的规定,应视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应为评估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处理应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等相关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另外当符合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方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9条的规定同时进行如下处理,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处理应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
对于被投资方,应以评估价值或双方商定值作为资产的初始人账价值。 2.对公司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若发生评估减值,应将减值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若发生评估增值,应将增值额在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未来应交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资产评估本身引起的增值或减值 1.对作为投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
对因投资而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目的是为投资作价提供参考依据,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处理应分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两方面。 对于投资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投资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4条之第4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3条的规定,应视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应为评估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处理应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等相关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另外当符合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方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9条的规定同时进行如下处理,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处理应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
对于被投资方,应以评估价值或双方商定值作为资产的初始人账价值。 2.对公司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若发生评估减值,应将减值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若发生评估增值,应将增值额在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未来应交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
追答
二、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间隔而引起资产数量的变化 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对于减少的资产,不再调整其评估价值,以实际剩余资产作为建账的依据,根据评估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对于增加的资产,以实际取得的价值作为建账的依据。下面分具体项目进行说明: 1.关于存货项目的评估调整 由于建账基准日距评估基准日相距较长的时间,企业的存货周转速度快,可以比较存货周转时间与评估基准日到建账基准日的时间间隔。若评估基准日到建账基准日的时间间隔大于存货周转时间,可以认为评估基准日的存货在这段时间内已经进行过一次流转,存货的评估增减值可以不进行调整。但一些流转速度慢,评估时出现增减值的存货如果在建账基准日仍然存在,则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存货”,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本公积”;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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