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教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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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学评价原则初探
郭声健
教学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检查教师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学习成绩,为教学改革提供依据,以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由于对中小学音乐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也由于目前我国中小学音乐教学实践水平不高,理论探讨不深入,因此,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也相当落后。可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有统一标准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制度,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合符中小学音乐教学规律的行为往往被人们认为是错误的,而一些违背中小学音乐教学规律、与素质教育目标相背离的行为,则往往又被人们加以肯定并推广。因此,认真探讨并建立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标准,对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健康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标准,首先必须确立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原则。
关于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原则,我国至今还没有现成的研究成果,因此,作为一项探索性的研究,在这里我们也只能依据自身对中小学音乐教育的性质和特点、任务和目标的理解,同时总结我国音乐教学实践的经验、特别是在音乐教学评价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来初步地提出几条基本的评价原则。
1.方向性原则
这是音乐教学评价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在对音乐教学进行评价时必须把握素质教育的大方向。具体说,看音乐教学是否面向全体学生还是面向个别尖子;看音乐教学是否实施的是基本素质教育还是职业培训教育或专业技术教育;看音乐教学是否是促进了学生生动活泼的主动发展还是扼杀了学生的发展潜能。方向性原则作为音乐教学评价的一条总的原则,它统领和规定了音乐教学评价的指导思想以及方式方法,也就是说,整个音乐教学评价的各个方面都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符合素质教育对音乐教学的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
音乐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音乐教学的成果是多种因素综合形成的,因此,评价音乐教学也必须从系统的整体出发,进行尽可能全面的评价。音乐教学贯彻全面性评价原则,要求我们考虑如下方面的因素:反映在教学对象上,教学成果是否具有普遍性,即是否真正使每一个教育对象都得到了发展;反映在教学内容上,是否在创作、唱歌、器乐、欣赏、音乐文化知识等各方面取得了成果;反映在教学方法上,教师是否能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和教学环境,正确、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反映在教学途径上,则要求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的全面衡量;反映在学生的音乐发展上,看音乐态度是否积极,兴趣是否浓厚,感受、表现、创作音乐的能力等各方面是否都取得了进步;反映在评价信息的来源上,要求不仅从教师、学生方面搜集信息,而且还要从领导、同行以及家长方面搜集信息。
3.鼓励性原则
音乐教学的一个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和爱好,这既关系到整个音乐教育的成败,也是学生在音乐方面能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学生音乐兴趣的激发和培养,首先离不开别人(包括教师、家长、学校等)对他的鼓励,特别是对他在音乐鉴赏和音乐表现方面所表现出的创造性的鼓励和欣赏。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学生音乐成就进行评价时,特别要注意无论是评价的方式还是评价结果的描述,都必须是激励性的而非打击性的。每个学生所具有的音乐能力是不平衡的,某一方面能力突出而另一方面可能相对薄弱,因此在评价学生学习成就时要多从学生的特长、特点出发,使每个学生都能在评价机制的激励下发展其音乐能力。音乐教学评价应该充分考虑音乐是一门最具创造性的艺术形式这一特点,音乐教学在评价方式上应尽可能地避免答案的唯一性、标准性,应给学生提供充分的艺术创造空间和氛围;在对学生音乐成就的评价结果的描述上,可以采用等级分数加评语的形式。评语应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权威武断和使人丧失自信心的语言,而应该多使用赞赏性、激励性的用语。如果用等级或分数的形式来描述学生的音乐学习成绩,则不要出现“不及格”分数。
4.过程结果并重原则
传统的音乐教学评价只注重教学的结果而不考虑教学的过程,这使得那些通过采用死记硬背和机械运动等违背音乐教学规律的教学方法所获得的虚有其表的结果,往往得到了较高的评价。但研究表明,参与音乐学习活动的过程比音乐学习所获得的结果甚至能给学生带来更大的愉悦和满足,因此,音乐教学评价不能只限于结果的评价,对音乐教学过程同样要进行评价。这就要求:在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学生的考查成绩,又要看教师教的过程,看其教的过程是不是一个符合音乐教学规律、令人赏心悦目的过程;在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价时,也既要看最后的成绩,又要看其学习的过程,看其是否真正主动参与到了音乐活动之中,并表现出了艺术的创造性。而在评价方式上,应把平时考查与期终考查有机结合,在平时考查的基础上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
5.感性理性统一原则
掌握理性的知识技能,并不是音乐教学的全部目标和主要目标,因为,音乐作为一门艺术,学生对它的掌握更主要地还是体现在对音乐的感受和体验上,这是一种感性层面的东西。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力和音乐表现力,而音乐鉴赏与表现行为显然是一种感性与理性高度统一的行为。因此,在进行音乐教学评价时,应该充分考虑把感性与理性统一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在音乐教学评价的方式设计上,必须从完整意义上的音乐出发,以音响为设计评价方式的基石,通过音乐来考查学生对音乐本身的情感体验,以及音乐的鉴赏与表现能力,而不能从零散、孤立的音乐知识出发,来考查学生对音乐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与此同时,还要探讨如何通过理性的评价形式来表现出感性的评价内容。
以上只是提出了音乐教学评价所应遵循的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评价过程中,应该以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为依据,建立音乐学绩标准化测验,并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方式,以便全面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及教师教学效果。
郭声健
教学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检查教师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学习成绩,为教学改革提供依据,以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由于对中小学音乐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也由于目前我国中小学音乐教学实践水平不高,理论探讨不深入,因此,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也相当落后。可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有统一标准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制度,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合符中小学音乐教学规律的行为往往被人们认为是错误的,而一些违背中小学音乐教学规律、与素质教育目标相背离的行为,则往往又被人们加以肯定并推广。因此,认真探讨并建立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标准,对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健康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标准,首先必须确立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原则。
关于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原则,我国至今还没有现成的研究成果,因此,作为一项探索性的研究,在这里我们也只能依据自身对中小学音乐教育的性质和特点、任务和目标的理解,同时总结我国音乐教学实践的经验、特别是在音乐教学评价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来初步地提出几条基本的评价原则。
1.方向性原则
这是音乐教学评价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在对音乐教学进行评价时必须把握素质教育的大方向。具体说,看音乐教学是否面向全体学生还是面向个别尖子;看音乐教学是否实施的是基本素质教育还是职业培训教育或专业技术教育;看音乐教学是否是促进了学生生动活泼的主动发展还是扼杀了学生的发展潜能。方向性原则作为音乐教学评价的一条总的原则,它统领和规定了音乐教学评价的指导思想以及方式方法,也就是说,整个音乐教学评价的各个方面都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符合素质教育对音乐教学的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
音乐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音乐教学的成果是多种因素综合形成的,因此,评价音乐教学也必须从系统的整体出发,进行尽可能全面的评价。音乐教学贯彻全面性评价原则,要求我们考虑如下方面的因素:反映在教学对象上,教学成果是否具有普遍性,即是否真正使每一个教育对象都得到了发展;反映在教学内容上,是否在创作、唱歌、器乐、欣赏、音乐文化知识等各方面取得了成果;反映在教学方法上,教师是否能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和教学环境,正确、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反映在教学途径上,则要求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的全面衡量;反映在学生的音乐发展上,看音乐态度是否积极,兴趣是否浓厚,感受、表现、创作音乐的能力等各方面是否都取得了进步;反映在评价信息的来源上,要求不仅从教师、学生方面搜集信息,而且还要从领导、同行以及家长方面搜集信息。
3.鼓励性原则
音乐教学的一个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和爱好,这既关系到整个音乐教育的成败,也是学生在音乐方面能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学生音乐兴趣的激发和培养,首先离不开别人(包括教师、家长、学校等)对他的鼓励,特别是对他在音乐鉴赏和音乐表现方面所表现出的创造性的鼓励和欣赏。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学生音乐成就进行评价时,特别要注意无论是评价的方式还是评价结果的描述,都必须是激励性的而非打击性的。每个学生所具有的音乐能力是不平衡的,某一方面能力突出而另一方面可能相对薄弱,因此在评价学生学习成就时要多从学生的特长、特点出发,使每个学生都能在评价机制的激励下发展其音乐能力。音乐教学评价应该充分考虑音乐是一门最具创造性的艺术形式这一特点,音乐教学在评价方式上应尽可能地避免答案的唯一性、标准性,应给学生提供充分的艺术创造空间和氛围;在对学生音乐成就的评价结果的描述上,可以采用等级分数加评语的形式。评语应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权威武断和使人丧失自信心的语言,而应该多使用赞赏性、激励性的用语。如果用等级或分数的形式来描述学生的音乐学习成绩,则不要出现“不及格”分数。
4.过程结果并重原则
传统的音乐教学评价只注重教学的结果而不考虑教学的过程,这使得那些通过采用死记硬背和机械运动等违背音乐教学规律的教学方法所获得的虚有其表的结果,往往得到了较高的评价。但研究表明,参与音乐学习活动的过程比音乐学习所获得的结果甚至能给学生带来更大的愉悦和满足,因此,音乐教学评价不能只限于结果的评价,对音乐教学过程同样要进行评价。这就要求:在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学生的考查成绩,又要看教师教的过程,看其教的过程是不是一个符合音乐教学规律、令人赏心悦目的过程;在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价时,也既要看最后的成绩,又要看其学习的过程,看其是否真正主动参与到了音乐活动之中,并表现出了艺术的创造性。而在评价方式上,应把平时考查与期终考查有机结合,在平时考查的基础上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
5.感性理性统一原则
掌握理性的知识技能,并不是音乐教学的全部目标和主要目标,因为,音乐作为一门艺术,学生对它的掌握更主要地还是体现在对音乐的感受和体验上,这是一种感性层面的东西。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力和音乐表现力,而音乐鉴赏与表现行为显然是一种感性与理性高度统一的行为。因此,在进行音乐教学评价时,应该充分考虑把感性与理性统一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在音乐教学评价的方式设计上,必须从完整意义上的音乐出发,以音响为设计评价方式的基石,通过音乐来考查学生对音乐本身的情感体验,以及音乐的鉴赏与表现能力,而不能从零散、孤立的音乐知识出发,来考查学生对音乐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与此同时,还要探讨如何通过理性的评价形式来表现出感性的评价内容。
以上只是提出了音乐教学评价所应遵循的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评价过程中,应该以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为依据,建立音乐学绩标准化测验,并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方式,以便全面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及教师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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