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时老师没有把孩子送到家长手里孩子摔伤了学校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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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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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在济南解放路某小学就读的7岁男童东东(化名)中午放学后在校园玩耍,此时,学校正处于中午放学期间,校门口老师正在组织学生排队等候放学。

  中午11时50分左右,当东东途经放学队伍时,等候排队的两名同学突然在队伍中嬉闹了起来,其中一名低年级同学在转身过程中恰好与东东相撞,这一撞不要紧,东东倒地后立刻哇哇的大哭了起来……当东东的父母闻讯赶到后把他送到,结果让所有人感到意外——东东的右腿和右胳膊全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发后,质疑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家长将校方和其他两名嬉闹的学生的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赔8万多元的赔偿金。

  “作为学校,无论是东东从小饭桌逃跑闯进放学队伍,还是东东和其他同学因为嬉闹发生不幸,这一整个过程中学校的老师和工作人员都无人知晓,更没有及时制止、教育、保护,所以过错很明显。” 阮斌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对其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校方在此案中,对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疏于防范,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产生的损害事实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校方应该担负全部责任。

  “根据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是孩子家长委托的监管者,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校方无论从法律和道义上讲,都应该负起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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