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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驾制度由于立法上的先天不足,致使终身禁驾在全国各地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对这样一项与公民工作、生活休戚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及早予以修改完善。我提出了四个观点,一是终身禁驾应实现司法化,以显示公正、公平。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为案件的调查者,不应再具体实施处罚权,而应由第三方——专门法庭进行裁决,这样既可避免公安机关滥用职权,又能保障终身禁驾的公正性。二是终身禁驾应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可将其分为可恢复的终身禁驾和绝对的终身禁驾。对于屡错屡犯、习惯性酒后驾车等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予以绝对终身禁驾;而对于未成年人以及主动投案自首的,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在此期限内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的,恢复其驾驶资格,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正当合理性。三是强化终身禁驾的矫正性,因为交通肇事犯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应当给予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的机会,使被终身禁驾者能够重新享受现代生活的乐趣。四是建议将终身禁驾作为一种非刑罚方法,由法院在对交通肇事逃逸者进行刑事处罚时一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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