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它们各有什么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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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合易咨询诞生于1997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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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六种: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模拟分权制、矩阵制、项目组制、委员会制。
它们分别的优制点如下:
一、直线职能制
优点:它既保持了直线制集中统一指挥的优点,又吸取了职能制发挥专业管理职能作用的长处,比较适应现代工业生产的特点。因此,无论国内或国外,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采用与此类似的组织结构模式。
缺点:直线部门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容易产生不协调或矛盾,从而增加了高层管理人员的协调工作量;如果给职能部门过大权限,会扰乱直线部门的指挥命令系统;如果不注意职能部门的建议也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
二、事业部制
优点:有利于高层管理者摆脱日常事务,致力于总公司的目标、规划和战略决策,各事业部职权分明,拥有相当自主权,能适应市场变化,积极灵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用分权管理,组织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管理人才的培养;可以发挥分工和专业化的优势。
缺点:容易使各事业部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影响各事业部之间的协作;公司和事业部的职能机构重叠,用人较多,机构庞大,管理费用增加,由于各事业部相当于一个独立的企业,因此对事业部一级管理人员的水平要求较高;集权与分权关系敏感,一旦处理不当,会削弱整个组织的协调一致。
三、摸拟分权制
优点:吸取了直线职能制和事业部制的优点,实行模拟性的独立核算,负模拟性的盈亏责任,有利于分权管理和提高各部门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缺点:权力和责任都是模拟的,比较含糊,评估和考核也比较困难,不利于组织内部信息沟通和协调。
四、矩阵制
优点:上下左右,集权分权实现了有效的结合,有利于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和信息交流;便于集中各种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加速完成某一特定项目;可避免各部门的重复劳动,加强组织的整体性;可随项目的开始和结束而组成和撤销项目组,增加了组织的机动性和灵活性。
缺点:项目小组是临时组织,稳定性较差;由于实行双重领导,项目主管与职能主管间职责不易明确,容易产生责任互相推诿;对项目小组的负责人要求较高,要求既有技术专长又有管理才能。
五、项目组
优点:适应性强,机动灵活,容易接受新观念、新方法;各个成员像一个球队的运动员一样,都了解整个组的任务和问题,目的明确,责任感强。
缺点:缺乏稳定性;在规模上有较大的局限性。
六、委员会
优点:可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避免个别领导人的判断失误;少数服从多数,可防止个人滥用权力;地位平等,有助于从多个层次、多个角度考虑问题,并反映各方面人员的利益,有助于沟通协调;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下属的参与感,有助于激发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缺点:作出决定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集体负责,个人责任还清;有委屈求全、折中调和的危险;有可能为某一个特殊成员所把持,形同虚设。
它们分别的优制点如下:
一、直线职能制
优点:它既保持了直线制集中统一指挥的优点,又吸取了职能制发挥专业管理职能作用的长处,比较适应现代工业生产的特点。因此,无论国内或国外,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采用与此类似的组织结构模式。
缺点:直线部门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容易产生不协调或矛盾,从而增加了高层管理人员的协调工作量;如果给职能部门过大权限,会扰乱直线部门的指挥命令系统;如果不注意职能部门的建议也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
二、事业部制
优点:有利于高层管理者摆脱日常事务,致力于总公司的目标、规划和战略决策,各事业部职权分明,拥有相当自主权,能适应市场变化,积极灵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用分权管理,组织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管理人才的培养;可以发挥分工和专业化的优势。
缺点:容易使各事业部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影响各事业部之间的协作;公司和事业部的职能机构重叠,用人较多,机构庞大,管理费用增加,由于各事业部相当于一个独立的企业,因此对事业部一级管理人员的水平要求较高;集权与分权关系敏感,一旦处理不当,会削弱整个组织的协调一致。
三、摸拟分权制
优点:吸取了直线职能制和事业部制的优点,实行模拟性的独立核算,负模拟性的盈亏责任,有利于分权管理和提高各部门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缺点:权力和责任都是模拟的,比较含糊,评估和考核也比较困难,不利于组织内部信息沟通和协调。
四、矩阵制
优点:上下左右,集权分权实现了有效的结合,有利于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和信息交流;便于集中各种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加速完成某一特定项目;可避免各部门的重复劳动,加强组织的整体性;可随项目的开始和结束而组成和撤销项目组,增加了组织的机动性和灵活性。
缺点:项目小组是临时组织,稳定性较差;由于实行双重领导,项目主管与职能主管间职责不易明确,容易产生责任互相推诿;对项目小组的负责人要求较高,要求既有技术专长又有管理才能。
五、项目组
优点:适应性强,机动灵活,容易接受新观念、新方法;各个成员像一个球队的运动员一样,都了解整个组的任务和问题,目的明确,责任感强。
缺点:缺乏稳定性;在规模上有较大的局限性。
六、委员会
优点:可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避免个别领导人的判断失误;少数服从多数,可防止个人滥用权力;地位平等,有助于从多个层次、多个角度考虑问题,并反映各方面人员的利益,有助于沟通协调;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下属的参与感,有助于激发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缺点:作出决定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集体负责,个人责任还清;有委屈求全、折中调和的危险;有可能为某一个特殊成员所把持,形同虚设。
2016-01-11 · 知道合伙人游戏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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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公司
1、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合伙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3、公司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税收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息息相关
1、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合伙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3、公司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税收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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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很多,他们都有长处和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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