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有哪些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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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工伤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医疗费:因为治疗工伤所产生的一切必要的医疗费用。诸如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减产费用、医药费用等等其他的一些费用。当然医疗费有具体的要求,即所用的费用要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之内,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药品必须是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上有的药品,比如有些受害人有这样一种观念,因为有人承担自己的医药费用,就不考虑药品的价格,要求医护人员将所有的好药用在自己身上,更有甚者,向医护工作者虚假反馈自己的情况,已经康复了却谎称自己没有康复。
住院费用也要符合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不能因为不用花自己的钱就要求享受更好的服务从而产生高额费用。对于医疗费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明确的要求。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用:顾名思义患者在住院期间所需要的伙食费用,这项费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为此项补助依据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差来计算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一般为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的百分七十。
3、交通费用以及食宿费用:当受害者在当地医院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时,由医院出具有效的诊断证明,并且经过相关机构同意以后,受害者到其他地方进行有效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途中产生的伙食以及住宿费用。
4、辅助器具费:受害者在康复以后因为生活需要,或者重新应聘工作需要用到的辅助器具比如假肢。
5、误工费:员工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可带薪停工住院进行治疗,带薪停工的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但是由于受伤严重,不能完成治疗的,可以申请延长时间。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一次性会支付受害者七个月的受害者本人的工资。伤残等级越高相应的就可以申请时间更长的补助金,即补助金越多。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果十级伤残人员受害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是受害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要支付受害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这一支付标准有一定的地区差异,具体的支付标准依照当地政府规定来决定。
8、生活护理费:伤残者在带薪停工期间因为受伤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伤残者缩在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护理。
1、医疗费:因为治疗工伤所产生的一切必要的医疗费用。诸如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减产费用、医药费用等等其他的一些费用。当然医疗费有具体的要求,即所用的费用要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之内,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药品必须是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上有的药品,比如有些受害人有这样一种观念,因为有人承担自己的医药费用,就不考虑药品的价格,要求医护人员将所有的好药用在自己身上,更有甚者,向医护工作者虚假反馈自己的情况,已经康复了却谎称自己没有康复。
住院费用也要符合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不能因为不用花自己的钱就要求享受更好的服务从而产生高额费用。对于医疗费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明确的要求。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用:顾名思义患者在住院期间所需要的伙食费用,这项费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为此项补助依据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差来计算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一般为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的百分七十。
3、交通费用以及食宿费用:当受害者在当地医院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时,由医院出具有效的诊断证明,并且经过相关机构同意以后,受害者到其他地方进行有效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途中产生的伙食以及住宿费用。
4、辅助器具费:受害者在康复以后因为生活需要,或者重新应聘工作需要用到的辅助器具比如假肢。
5、误工费:员工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可带薪停工住院进行治疗,带薪停工的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但是由于受伤严重,不能完成治疗的,可以申请延长时间。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一次性会支付受害者七个月的受害者本人的工资。伤残等级越高相应的就可以申请时间更长的补助金,即补助金越多。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果十级伤残人员受害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是受害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要支付受害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这一支付标准有一定的地区差异,具体的支付标准依照当地政府规定来决定。
8、生活护理费:伤残者在带薪停工期间因为受伤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伤残者缩在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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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上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的,直接由工伤保险予以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直接赔偿劳动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上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的,直接由工伤保险予以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直接赔偿劳动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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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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