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可以有标点符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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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制度(管理规章)名称,应写全名并加书名号。
二是在公文正本上,联合行文的标题中,多个联署的发文机关单位名称之间不用顿号,而用一字距空格标示。如果是引用联合行文的公文,引用的标题中联署的发文机关单位名称则连排了。
三是在事由部分出现多个机关单位、人名等并列时,每个机关单位、人名之间应用顿号分开,不使用空格。两个以上书名号、引号连用时,其间不用“、”号要连排。
四是公文标题是一个短语(偏正短语),因此标题中通常不用表示分句和句子间隔停顿的“:;? ! 。”等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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